A05-民法典来了,你更关注哪个“点”?

日期:06-04  来源:重庆青年报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具有里程碑意义。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这部法律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了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

总则编:完善监护制度保障“胎儿”权益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从出生到死亡,每个人一生各阶段的权利,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

总则编是民法典的第一编。其中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总则编还对监护制度作了完善,明确父母子女间抚养赡养等义务,扩大被监护人范围,强化政府监护职能,并就监护人的确定监护职责的履行,撤销监护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总则编将见义勇为的行为通过法律形式予以鼓励和保护,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编:更好保护个人财产权利

民法典总则之下,物权编位于首位,重要地位可见一斑。从安家置业、物业邻里到大小物件归属、各土地类型权属,俱能找到相应规定。物权编保护和调整的对象是“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通俗来讲就是我们的财产利益。物权编的主体沿用了原物权法的大部分内容,并在其基础上以现实问题为导向修改、添加了部分条文。

无论是谁,居无定所、漂泊无依都会影响幸福感,此次民法典物权编创设了一个全新的物权——居住权。从字面来理解,居住权就是住户在特定房屋内居住的权利。民法典物权编将其解释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增设的目的,就是要凸显房屋的居住属性,保障居住人有房可住,并且以物权法律条文保护公租房的居住权益。

民法典物权编抓大放小,对于选聘、解聘物业服务者等一般事项,降低了对决策人数的要求。而对于特殊事项,则把决策人数从“双三分之二”上调到“双四分之三”;增加了“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作为一项新的决策事项;将“使用和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分离,并对应不同业主决策人数要求。这些变动既细化了住宅用地用途,又调整了不同决策事项的最低人数,促进业主权利的行使。

民法典物权编第282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该条出台后,一改小区公共区域收入归属不定、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矛盾不断的局面,此后小区电梯广告收入、外墙广告收入或者有约定的公共区域停车位收入等共有区域的红利收入在物业公司扣除一应成本后,均应归业主享有。

为了保障业主对物业管理的知情权,维护业主的诉讼权,民法典中新增了“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等原物权法未能涵盖的条款,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阐明各方权利义务,为有效行使权利奠定充分基础。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到期后要怎么办?房子续期问题一向是群众关注的热点话题,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原物权法载明的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除此之外没有进一步规定。民法典物权编在此基础上补充规定:“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即缴费续期为原则,费用可申请减免为补充,法律法规另行规定为指引。从物权编这一规定可以确定的是,续期必然要履行法定程序。

合同编:禁止高利放贷完善合同规则

近年来,套路贷、高利贷等民间借贷领域的诸多乱象既影响正常的金融秩序,也给经济社会稳定带来隐患。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表明了国家鼓励人们投资实体经济,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解决因高利放贷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人格权编:立法回应新技术发展

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彰显了我国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当下,网络技术、数据科技及生物科技等新时代的新技术在中国得到了空前发展,深刻地改变着每一个人的日常工作和生活,该编中有关规定对这些新技术发展的立法回应,凸显了民法典鲜明的时代性。

新颁布的民法典第997条,在作为实体法的人格权编中,明确规定了带有程序法性质的“人格权保护禁令”制度,在民事诉讼禁令制度中正式形成了知产保护、家事保护、人格保护“三驾马车”并驾齐驱的权利保护体系,补齐了人格权行为禁令保护的短板。

民法典第1019条明确规定了肖像权的消极权能,其中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的规定,积极回应了当前利用各种网络信息技术手段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社会现实。

民法典第1023条第二款规定了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规定,是此次民法典人格权编的一大亮点。此次立法实际上承认了声音作为一种独立的新型人格权,只是在权利保护的技术层面采用了参照肖像权的保护模式。声音跟肖像一样,具有人身属性,通过声音成为识别个人身份的重要依据,标表自然人的人身专属性与人格特性,防止被人格混淆、滥用、冒用、不正当使用,损害声音主体的人格权益甚至名誉权。同时,在商品化利用时也具有财产属性,尤其是名人或者具有特定场景应用特点的声音等。

婚姻家庭编:结婚、离婚制度的完善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我国婚姻家庭立法迄今已走过整整70年,从强调形式平等到关注实质平等,再到关照弱势群体利益,婚姻家庭立法体现了社会的发展,引导了婚恋家庭观念的进步。婚姻家庭编草案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现行婚姻法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不能完全适应现代人观念。对此,婚姻家庭编草案作出了修改,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告知对方。这保障了那些疾病患者的结婚权利,体现了对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尊重。

那遇到隐瞒重大疾病的怎么办?婚姻家庭编草案增加相应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而且无过错方可以向隐匿病情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据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介绍:“患病的一方明知自己有病而故意隐瞒,欺骗了对方,违反了民法的诚信原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与结婚制度对应的,还有对于离婚制度的完善。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继承编:扩大遗产范围保护“网络虚拟财产”

一段时间来,“去世后如何处理社交账号”、“游戏玩家死亡后家属要求继承游戏账号”的话题和案例时常登上微博热搜。辛苦练级的游戏账号,添加成百上千个好友的微信号、QQ号,还有电子邮箱、手机号码等,这些使用越来越广泛的虚拟财产能不能继承?如何继承?

此次民法典继承编对继承遗产的范围做了改变,将继承法中遗产范围、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权等一一列举的方式删除,将遗产范围扩大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并采取了概括的方式,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在其死亡后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最大限度的保障私有财产继承权。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认为,这样一个弹性的规定其实有很大好处,一些网络虚拟财产,如虚拟货币等都概括在里面了。

侵权责任编:禁止高空抛物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让不少人心惊胆战,如何守护“头顶上的安全”?民法典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民法典作出这一规定,意味着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不能明确责任人,那该楼业主都有可能要被追偿责任。这为受害人提供了“兜底”保障,同时为补偿人进一步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人民日报》、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