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01-财经·质量报告-养生堂胶原蛋白粉被诉非法加

日期:06-06  来源:重庆青年报

养生堂胶原蛋白粉
被诉非法添加

2012年以来,养生堂胶原蛋白粉因涉嫌非法添加“D-甘露糖醇”,被消费者分别在广州、重庆等地三家法院起诉。起诉同款产品,三家法院却给出了不同的判决。

养生堂宣传能美容养颜、美甲护发、永葆青春、消除疲劳、消除四肢酸痛、增强免疫,还能预防眼睛老视,对治疗高血压有辅助治疗作用的产品就是名为胶原蛋白粉的一种“神丹妙药”。

今年5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解释》) ,根据新颁布的《解释》,食品非法添加视为有毒有害,将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

被指违规滥用添加剂

据《羊城晚报》报道,广州白云区的孟先生,在2012年7月花了1736元,从广州市越秀区德政中路健民药店买来了养生堂胶原蛋白粉,这款产品号称其明星产品,包装精美,色泽鲜艳。所标注的主要成分为鱼胶原蛋白、果糖、针叶樱桃果粉、山药粉;食品添加剂为D-甘露糖醇、柠檬酸。孟先生准备作为礼品送给朋友。孟先生告诉记者,他之所以一下子买7盒,是基于对养生堂的信任,之前也在网上查看了这些产品的相关介绍,得知其“神奇功效”才购买的。

记者登录售卖养生堂胶原蛋白粉的网站留言板上发现,消费者多为女性。虽然高昂的价格已使其成为“小众消费”的行列,在商家打着“美容养颜、永葆青春”旗号的情况下,很多爱美的消费者仍难抵诱惑,不惜花费重金大量购买。

孟先生介绍,他在分发给朋友时获悉,该食品涉嫌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孟先生查阅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后发现,“D-甘露糖醇”的使用范围是“糖果的加工工艺”,而涉案的养生堂食品为粉状固体饮料,其滥用食品添加剂“D-甘露糖醇”,违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随后,孟先生将产品的监制方海南养生堂药业有限公司和生产方杭州养生堂保健品有限公司,以及销售方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而几乎同时,家住广州越秀区的葛先生,以及身在重庆的晏先生,因同一问题,分别将养生堂起诉到了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和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养生堂:未限制即可添加

针对此同类案件,广州、重庆两地的三家法院先后进行了开庭审理。

法庭上,被告养生堂称,该产品确属于由海南养生堂分公司监制、由杭州养生堂公司生产的“固体饮料”产品,虽然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D-甘露糖醇的使用范围是“糖果”,但其并没有禁止D-甘露糖醇用于糖果以外其他类别产品的明文规定。“ 标准》规定的是D-甘露糖醇可以根据生产需要使用于糖果产品,但是从逻辑学而言,无法因此得出D-甘露糖醇不能使用于其他类别产品的结论。”

当法官要求养生堂方面出示胶原蛋白粉产品“可以使用D-甘露糖醇”的审批文件时,养生堂方面答复称,“D-甘露糖醇”已经获国家批准应用于多种类似商品,其安全性已得到了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和验证。根据包括食品安全法在内的相关规定,保健食品在管理上适用于比养生堂胶原蛋白粉这样的普通食品更严格的管理规范。在现有的已经获国家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保健食品中,有大量产品经批准使用了“D-甘露糖醇”,包括各种常见的奶制品、咀嚼片等保健品。

因此,养生堂方面认为,胶原蛋白粉是一种食品,“D-甘露糖醇”之所以用在胶原蛋白粉中,是因为别的同类产品甚至是保健品中已得到了国家权威机构的批准,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规范大原则。“涉案产品仅仅是因为本身属于普通食品,无须要国家法定机关审查而没有取得专门的审批而已”。

对于养生堂方面关于“未限制即可添加”、“能用于保健品就可用于普通食品”的说法,孟先生当庭出示卫生部于2010 年11月10日发布的《卫生部政文公开办公室关于普通食品、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原料有关问题的说明》予以反驳。记者发现,该《说明》中明确写道:“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家法院判决结果不尽相同

针对同一时期同一款产品因食品添加剂引发的诉讼,广州、重庆两地的三家法院都进行了公开审理并给出了判决结果。令人感到意外的是,三家法院给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称:“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D-甘露糖醇作为食品添加剂能否应用于除糖果类以外的其他类别食品。虽然编号为GB2760-2011的《国家标准》规定了D-甘露糖醇的使用范围为糖果类食品,但并未明确禁止D-甘露糖醇应用于除糖果以外的其他类别食品……故原告认为被告杭州养生堂公司生产的养生堂牌胶原蛋白粉超出法定范围使用D-甘露糖醇属于滥用食品添加剂的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则给出了完全不同的判决。法院认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D-甘露糖醇相对应的“食品名称”仅为“糖果”,而“糖果”的范围限于“胶基糖果、除胶基糖果以外的其他糖果”,并不包括“固体饮料类”。被告杭州养生堂公司作为生产企业,应按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生产产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审查涉案产品未按规定而使用D-甘露糖醇作为食品添加剂,确与上述规定不符。

法院最后判定被告退还原告全部货款1736元,但考虑到原告没有就因涉案产品而导致其人身、财产受损的情况举证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十倍货款的要求不予支持。

重庆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称,《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进行规定,其中规定D-甘露糖醇使用范围是糖果。“胶原蛋白粉”明显不属于糖果,其不在允许使用D-甘露糖醇食品添加剂的范围之内。涉案产品中添加D-甘露糖醇属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由此,法院判被告养生堂支付十倍于货款的赔偿金。

实习生 牟炳琴 整理

东风雪铁龙安全气囊喷火灼伤5岁儿童

安全气囊被视为汽车乘员的“救命袋”,但如果过分依赖而忽视了安全驾驶要求,结果可能会是致命的。

据中央电台经济之声《天天315》近日报道,车主投诉东风雪铁龙世嘉副驾驶安全气囊弹出后喷火,造成5岁孩子头部额部二度烧伤,眼角膜烧伤。事故发生后,车主质疑安全气囊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汽车生产厂家承担赔偿责任,厂家至今还没有给予答复。安全气囊为何难保安全,儿童烧伤该谁负责?

头额部、眼角膜二度烧伤

河北唐山的消费者李先生(化名)于2012年5月份在河北省唐山市龙腾4S店购买了一辆东风雪铁龙世嘉轿车。今年2月13日,李先生驾驶这辆车回家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李先生介绍,在这次事故中只有坐在前排副驾驶位置的5 岁大的孩子受伤,其他人都平安无事。孩子被安全气囊弹出时喷出的火焰烧伤,李先生表示,当时车上的人都看到副驾驶安全气囊弹出后出现了白色耀眼的火焰。

气囊对冲击的缓冲作用是非常有效的,它会充分吸收驾乘者的部分冲力,辅助安全带保护驾乘者,车企也会在自己的广告宣传放入安全气囊功能的介绍。但李先生的遭遇提醒我们,安全气囊固然可以在车辆受到撞击时保护我们的安全,但并不代表车辆配有安全气囊就可以忽视安全驾驶要求,那就是12岁以下的小孩应坐在汽车的后排,并扣上安全带。

由于是他妈妈抱着,孩子才五岁,就坐在了前排。孩子的头部、额部、眼角膜都已经被烧伤,经医院鉴定为二度烧伤。李先生现在非常后悔,孩子目前已经出院但头部和额部都留下了烧伤的疤痕,并且左眼眼角膜都烧伤了,长时间看东西都不行,对视力也有不同程度的损伤。

质量问题未明确答复

现在的问题是,安全气囊弹出后喷火是不是正常现象?安全气囊有没有质量问题?李先生认为这不是正常现象。

李先生听朋友说这个气囊不应该出火,马上找到4S店拍下几张照片给厂家,由厂家的人员来看车气囊有没有质量问题。但是李先生等了将近一个月厂家也没有什么明确的答复。

厂家没有答复,李先生又找到消协。由于无法提供气囊出火的情景的照片,事件陷入了僵持阶段。

记者接到投诉后,拨通了河北省唐山市龙腾4S店售后经理马先生的电话。据李先生称,这位马经理在事故当天到现场拍照取证,后来又协助他联系厂家,将事故照片和相关证据发回厂家。马先生说气囊弹出后不会起火,当时的情况可能是出现事故了,才会出现这种情况,厂家给客户下的公函大概意思是气囊起爆是正常的,你撞车了气囊就应该起爆,可能会对头部或者是对身体造成一定损伤或者是灼伤。但是谁也拿不出来这个喷火的照片。对于孩子的脸烧伤的问题,厂家给出的解释有可能是灼伤,至于安全气囊有烧焦的痕迹也可能是由高温气体灼伤的,手册上对此有相关的说明。

厂家一直强调喷出的是高温气体而不是喷火,但记者从李先生提供的照片上看到,安全气囊口确实有烧焦的痕迹,厂家对此又怎么解释?如果安全气囊喷出的已经不是气体而是火焰,那是否说明安全气囊存在质量问题?记者就这些问题再次拨通东风雪铁龙的客服电话。

5月17日早上,记者接到厂家回复的电话称,目前正在为消费者核实处理,处理结果将在稍后答复。

律师:商家承担侵权责任

据汽车行业专家刘海龙介绍,生产厂家都要有一个明示,就是汽车里带不带有气囊关闭的装置。如果有,前排要坐婴儿和小孩的话,要关闭掉气囊。如果没有关闭装置,车辆的使用说明书,或者是在明显地方会有些标识,就是尽到告知义务,婴儿和小孩不能坐到前排,这个是国际惯例。

北京潮阳律师事物所律师邵桐认为,从法律上来说,烧伤和灼伤存在一个明显的区分,就是有没有发生明火燃烧,如果发生明火燃烧肯定就是一个烧伤了,如果是灼伤没有明火,有可能是由于高温气体所造成的。在《侵权责任法》第46 条有明确规定,就是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实习生 牟炳琴 整理

夏普、飞利浦夸大净化器功效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最近调查发现,把市场上5种热销的空气净化器送至上海市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总站检测,结果3种的PM2.5去除率的实际检测结果都比标称效果低。央视质疑,夏普、飞利浦等品牌的空气净化器夸大产品功效。

PM2.5和甲醛:声称去除率达99%

央视记者在北京、上海等地调查发现,一些大型家电商城中,空气净化器都被摆在一进门的明显位置,价格一般在一千多元到近万元不等,最近几个月以来,销量不断攀升,现在最为畅销的是同时具有净化PM2.5和甲醛功能的空气净化器,不少这类产品都已经卖断货。

卖场上,空气净化器的主流品牌有飞利浦、亚都、夏普等,产品根据功能不同和净化功效不同分为多个型号,几乎所有的净化器都声称针对PM2.5有很好的净化功效。除此之外,多数空气净化器还声称能有效去除甲醛等有害物质,而且去除效率同样很高,有效率也能高达99%。

PM2.5去除率:5种仅1种符合标称

为了验证净化器的功效,央视记者随机选取了市场上5种销量和市场占有率比较高的空气净化器,送到上海市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总站进行检测。

按照标准的统一检测条件,检测人员首先对央视记者送检的5 种空气净化器产品去除 PM2.5的效果进行了检测。据上海市环保产品质检总站实验室主任沈浩介绍,主要测的方式是30立方米的标准测试舱,测试时间是20分钟。

测试结果显示,在标准规定的时间,5种净化器中的3种“PM2.5去除率”的实际检测结果都比标称效果低,只有“夏普”KJF420AA/BKC-W280SW型空气净化器的PM2.5去除率检测结果为99%,与标称一致,另外1种“德龙”AC230型空气净化器为93%(该款空气净化器无标称) 。

专家也感意外:甲醛去除率低得离谱

此外,检测人员分别对这5 种净化器的甲醛去除能力也进行了检测。

据沈浩介绍,此次检测选用的是空气净化器国家标准,GB/T18801-2008版,主要测试方法是30立方米的标准测试舱,甲醛的初始浓度是在8到12倍的国家标准限量值范围,测试时间是一个小时。

实际检测情况是,5种净化器中甲醛去除率最高的只有78%,都远远达不到标称的效能,而检测中甲醛去除率最低的只有16%,这样的结果让检测专家也觉得出乎意料。其中,在PM2.5去除率检测中表现出色的“夏普”KJF420AA/BKC-W280SW 型空气净化器的甲醛去除率也仅为61%,而标称是97% 。此外,飞利浦AC4074 型空气净化器甲醛去除率检测结果仅有53%,远远低于标称的99%。

缺标准生乱象:净化效能不具可比性

业内人士称,之所以会出现空气净化器市场存在过度宣传和混淆概念等多种乱象,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针对空气净化器产品,没有一个统一的强制性的国家标准,导致不同产品执行的标准不同,针对净化效果检测的实验条件不同,因此不同的净化器产品所谓的净化效能基本不具有可比性。

本报记者 伍承波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