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的最后一面
法律对于死刑犯与亲属的最后一面有何规定?古代如何规定?西方国家如何规定?有无改进余地?本文将对此进行解读。
会见权的“进化”RightofInterview
对于死刑犯与亲属的“最后一面”,几十年来,司法界经历了不见面、允许见面、应当见面的一个转变过程。
1979年的旧版刑法及其诉讼法对于死刑犯的会见权没有做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地方都不准死刑犯在行刑前会见亲属。
1997年新版刑法及其诉讼法明确规定要保障死刑犯的若干项权利。199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上述用语为“可以”。在法律术语中,“可以”意味着裁量权在法院,法院准许与不准许,都符合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执行死刑的法院都采取了“不准许”,会见权停留在纸面上。
2007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其中规定“人民法院向罪犯送达核准死刑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告知罪犯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罪犯提出会见申请并提供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原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的近亲属。罪犯近亲属提出会见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此时,司法解释将“可以”改成了“应当”,在法律术语中,“应当”意味着“必须”。也就是说,只要死刑犯或其家人申请最后会见,法院必须允许。
2012年12月,最高法院发布新的刑诉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三条作出类似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
上述司法解释对于死刑犯会见权唯一的要求是“提供具体联系方式”。在近期沸沸扬扬的曾成杰被执行死刑未通知家属案中,长沙中级法院也正是以“没有亲属联系方式”为由,解释自己未安排“最后一面”的原因。
各地规定会见程序RulesofProcedure
最高法院出台死刑犯会见权司法解释后,各地法院又作出了进一步的程序性规定,使死刑犯的这一权利逐步得以变为现实。
2003年,北京市高级法院出台了《关于死刑犯与近亲属会见的实施意见(暂行)》(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对会见权的具体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是全国最早的地方法院作出的死刑犯会见权规定。
《意见》规定:可以申请会见死刑犯的“近亲属”包括:死刑犯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意见》还规定,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会见近亲属只安排一次,参与会见的近亲属一般不超过两人。同时,为防止会见时双方情绪过于激动而发生意外,北京一中院还会特别安排医务人员带着急救药箱在会见室外等候。
2003年9月,北京市一中院安排了李军和他妻子的见面。李军成为死刑犯亲情会见制度的首位受益人。2002年10月3日,李军因为摊位摆放问题和旁边摊位的小贩刘国华发生争执,并将其砍死。2003年4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李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李军被判处死刑后,其妻子向法院提交了要求会见丈夫的书面申请。经审查,北京市一中院同意了李军妻子的请求。会见当天,李军嘱咐妻子照顾好老人和孩子,一定要平安顺利地走好今后的人生道路。会见时,李军当着妻子的面穿上了她送的一套崭新的衣服。
但死刑犯会见权在全国范围的推行并不顺畅。2007年11月,广东省汕头市公检法联合下发《关于死刑犯与近亲属会见的实施细则》。11月16日,汕头安排全市死刑罪犯与近亲属的第一次会见,该死刑犯名叫赵户兵,是个抢劫犯。赵户兵伙同同案罪犯,多次实施抢劫,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汕头中院一审依法以抢劫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死刑执行之前,根据罪犯本人申请并经其近亲属同意,汕头中院专门安排罪犯赵户兵与其近亲属进行了会见。
死刑犯会见权应保障ShouldBeGuaranteed
重庆对于死刑犯会见权的规定始于2009年,此时,全国已有北京、陕西、福建、江苏、湖北、河南等25省市(自治区)出台了死刑犯“最后一面”的程序性规定。
2009年1月15日下午,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内,死刑罪犯王某与其父亲见了最后一面,这是重庆市高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关于死刑罪犯与其近亲属会见的规定(试行)》实施以来安排的第一起会见。
会见当天,王某的父亲在民警陪同下走进看守所,在一道铁门两边,父子二人隔门相望。
父亲从上衣口袋掏出一张发黄的一寸黑白老照片,递给了儿子,说:“这是你妈妈的照片,你拿着,她有病,不能来送你了。”
随后,父亲在儿子面前跪了下去,说:“我没有教育好你,按我们农村老家的规矩,给你磕个头。”儿子也哭着跪了下去。父亲站了起来,说:“该说的都说了,其他的话也没有意义了。我走了。”说完,最后平静地望了一眼儿子,转身快速离开,没有回一次头。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导梅传强接受重青记者采访时说,中国古代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死刑犯与家属的最后一面,但基本上都会出于人道主义关怀,让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与近亲属见面,有的甚至还可以提供死前最后一餐,就是所谓的“断头饭”。但是如果死刑犯或者其近亲属没有提出要求,没有法律硬性规定,法律司法机关也不会强制要求死刑犯非得在执行死刑前与其近亲属见面。
据梅传强教授的了解,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废除了死刑。目前国外存有死刑的国家,基本上也没有明文法律对死刑犯在执行死刑前的最后一面作出硬性规定,但几乎都会从保障人权和人文关怀的角度让死刑犯与其近亲属见面。如果死刑犯或者其近亲属有要求的,一般来说司法机关都予以准许。
有时死刑犯或者家属希望见上最后一面,但联系不便或不能及时赶来。梅传强教授认为,根据刑法的立法精神,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暂缓执行死刑。
文/重青记者 刘佳 实习生 向娅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