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05-女方产假增加80天 男方护理假增至20天

日期:12-09  来源:重庆青年报

女方产假增加80天 男方护理假增至20天

相关部门解读《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变化,仍处国家规定产假休假期间的女职工可享产假新规
 

本市行政区域内都适用规定 与女职工本人户籍所在地无关

修正前的《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此次修正后的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也就是说,增加的产假天数由之前的30天延长到了80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此次增加和修改后的内容,从11月25日起生效。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有关负责人解读,《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因此,这里的“女职工”指的就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上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本市行政区域内上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都适用这条规定,与女职工本人的户籍所在地没有关系。

处于产假、护理假期间的男女职工均可增加相应休假天数

享受增加80天产假的时间节点方面,经与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等单位共同研究认为,决定新增加的产假是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新增的,时间节点不应该仅以生育时间为标准,还应该以国家规定的产假的假期为标准。这样理解既符合立法原意,也有利于在合法范围内让最多女职工享受到新增的产假。

因此,11月25日(含25日)决定生效当日,仍然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休假期间的女职工可以增加80天产假。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按照这条规定,结合对时间节点的计算标准,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可以自行计算。

修改前的《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15日,护理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修改后的《条例》将男方护理假期限延长至20天。

需要注意的是,产假、护理假的假期包括公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原则上应当连续使用(单位同意的除外)。

修改后的《条例》自2021年11月25日施行,即:从11月25日起(含25日当天),尚处于护理假休假期间的男职工可以享受护理假20天;在11月25日前已经休完护理假的男职工,按照修改前的《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依法领养子女的夫妻 同样可以享受育儿假

修改前的《条例》已有关于育儿假的规定,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

修改后的《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5至10天育儿假”。

这意味着,男方也可以享受育儿假了。

“要注意,这两种育儿假是由生育家庭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享受,不能同时享受。”市卫生健康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育儿假不受行业限制,只要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工作的职工均可以依法享受。

选择休至子女一周岁止的育儿假,需经单位批准,夫妻任意一方都可以享受,但不能双方同时享受,女方从产假、男方从护理假期满后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休至子女一周岁生日止。

选择休夫妻双方每年各累计5至10天育儿假的,同样需经单位批准,且在子女年满六周岁前享受。

依法领养子女的夫妻,只要其养子女年龄未满六周岁,同样可以依法享受育儿假。

取消再生育审批制度 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修改后的《条例》还规定:本市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这意味着,从2021年11月25日起,我市取消再生育审批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生育登记服务制度主要目的是加强人口监测,提高优生优育服务,发挥登记信息引导作用,动态掌握群众的生育状况以及服务需求,及时提供生育咨询指导、基本公共卫生等服务。

群众在子女出生前应进行生育登记(含再生育登记),因特殊情况子女出生前未进行登记的,应在小孩出生后及时补办登记。

目前共有线上网络登记、线下现场登记、委托代办3种登记方式。线上登记可通过重庆市政务一体化平台“渝快办”办理。线下现场登记需要到夫妻一方户籍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办理。当事人如果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

据《重庆日报》《重庆晨报》综合整理

 

明年起全市推行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12月6日,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意见》,在大渡口区、巴南区、垫江县、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试点的基础上,从2022年1月1日起,我市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扩大到全市所有区县。

据了解,为进一步健全我市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重度失能人员生活品质,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此次我市将试点范围扩大到所有区县,试点期间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群起步,将我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其中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

据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参保人员终身缴费制。按国家有关要求,试点期间的基金筹集、职工参保人员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单位缴费部分从医保基金中划拨,不增加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具体来讲,在职职工,单位、个人缴费部分均以个人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为基数,分别按每人每月0.1%的费率筹集。

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以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筹集。参加职工医保一档的,由个人在按年缴纳医保费时同步一次性缴纳;参加职工医保二档的,每月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人员,以上年度全市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每人每月0.2%的费率筹集。其中医保基金承担0.1%,按月从医保基金中划拨;个人承担0.1%,享受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一档退休待遇的,在按年缴纳职工大额医保费时同步一次性缴纳;其他人员按月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

后两类人员每年具体筹资缴费标准由市医保局测算后及时公布,2022年其缴费标准为122元/年·人。

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可根据其失能状况、护理需求和家庭情况,自愿在3种服务方式中选择:一是居家个人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居家,由本人或监护人指定的个体服务人员,在委托承办机构的管理和指导下,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护理服务。待遇标准为40元/日·人。

二是居家上门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居家,由本人或监护人指定的长护护理机构上门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护理服务。待遇标准为50元/日·人。

三是机构集中护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入住由本人或监护人指定的长护护理机构,由长护护理机构集中提供符合政策规定的护理服务。待遇标准为50元/日·人。

怎样才能享受长期护理保险?首先要达到我市制定的失能评估标准,然后看其职工医保累计缴费是否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从评估结论下达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未满15年的,从补足保险费(按评估结论作出时当年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标准乘以不足年限的方式一次性补足)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

按照《意见》,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申请失能等级评估需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申请时参保人应有含申请当月前连续参加我市职工医保24个月(含)以上的参保缴费记录(含视同缴费年限,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人员不受此限);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含)以上;自行评估达到我市失能评估管理办法要求的等级;距离上一次结论出具日期6个月(含)以上。

参保人可向委托承办机构提出申请,被受理后由参保人指定一家符合条件的失能评估机构对其失能状况进行评估。失能评估费为300元/人·次,试点阶段暂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列支,不由参保人缴纳。

据《重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