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创业医生如何应对诉讼?

07-15 重庆青年报 阅读: 6748

本文转自:丽格李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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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消费医疗的医美,医疗事故并不多见,但是不满意结果比比皆是,纠纷在所难免。所以,当纠纷出现时,首先要做的一件事,就是客观地分析纠纷形成的原因,自己的成分占多少?是不是真的给人家弄砸了?如果是医疗上出了问题,就需要赶紧解决问题,自己解决不了的,另请高明来处理。医生们之间互相帮助是常有的事。行业互助也雏形初现,比如某些专业医美维权牟利的群体已经被行业发现,并且有一定的警示机制。
 

当我们面对纠纷

有的时候,不管纠纷的责任在谁,都不得不面对诉讼。不管如何应对,情绪化的处理方式都是糟糕的。以前,一旦出现纠纷,机构都会主张患者一方走法律途径解决,因为通过法院判决周期长,时间拖久了,将对方拖疲了,事情或许相对好处理一些,而且判决而产生的赔偿费用,往往比较低,也是机构一方愿意接受的数目。
 

患者一方也心知肚明,谈判可能获得更多的筹码,如果能借助舆论的压力,效果会更好。从这个角度来看,医美机构似乎是普遍乐意走法律途径。当然,也会有更多的消费者会采用理性的司法途径解决问题。
 

现在的形势已经发生了改变。2019年,《人民法院报》第七版刊登了一篇文章:《医疗美容合同纠纷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出“医疗美容合同具有消费性,就诊者符合消费者特征”,应当“把就诊者纳入到消费者予以保护”。

2021年,便出现了相应的判例。消费型医疗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后,退一赔三的赔付方法,让某些医方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以降低损失的想法落空;以前是法律途径赔偿额低,现在有可能颠倒过来。
 

以前医美业的惯性思维是:反正打官司也赔不了多少钱,交给律师之后便不闻不问。现在不同了,打官司可能赔得更多。
 

1、能沟通和解的,就不要打官司

毕竟医美是一种特殊的服务,作为服务提供方,和服务对象发生诉讼,总不是一件好事,能和解的,最好还是和解,只要对方的要求不是特别过分,哪怕多赔点钱,也省得大量的时间成本,同时也费心劳神,情绪受影响不说,影响也不好。
 

2018年10月1日生效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人民调解;(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因此,除了诉讼以外,还可以采用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等方式解决。司法裁判文书原则上是公开的,对医患双方都有诸多不利之处。调解文书可以选择不公开,而且具有法律效力,成本和时效更好。只要双方冷静客观,采用调解是一个好的选择。当然,冷静客观是非常困难的。
 

2、一边打官司,一边和解

如果不能回避诉讼,那就面对;要用100%的精力去应对诉讼,这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要请专业人士为主力。但是,打官司不是目的,一边打官司,一边寻求和解,边打边谈,寻找对双方都有利的结果。
 

医美机构与就医者之间的官司,不是零和博弈,只要对方不是医闹,一定要给对方留有余地。有的时候,赢了官司,输了品牌,毁了口碑,也是得不偿失。漫长的诉讼对医方和患方都是巨大的成本和考验,在争议和诉讼过程中,总会出现几次和解窗口,要善于捕捉和利用。
 

3、打官司是解决纠纷的终极方式

按照现代法学思想,诉讼就是战争的和平化方式,官司只要开打,就必须让它有结果,对簿公堂的时候要寸土必争,争取对自己最有利的结果。至于胜诉之后,是否还会给对方一定的安抚,则要视情况而定。
 

哪怕是调解,也要在法定程序内调解,不管是判决书还是调解书,都是解决纠纷的终极方式。


4、最终的决策,不要自己做

如果最终的决策由医生自己来,很容易变成“名誉保卫战”,失去必要的理智。应当把最后决定权交给第三方,或专业律师,以获得比较理性的结果。这是于琨律师的建议。
 

应对诉讼的步骤

1、尽可能全面地固定证据

固定证据,抓住案件处理的关键点,构建证据链条。如果平时的医疗文书是规范的,那么在应诉的时候,就不会手忙脚乱。
 

这里注意一点,医疗事实和证据只是逻辑的起点,不是逻辑的结果。往往医生在诉讼上吃亏,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太注重医疗事实和证据,却对其他事实和证据没有足够注重,导致证据链条基础扎实,但是逻辑脆弱。就像眼睛修复手术,医疗证据能证明手术是成功的,但是患者举证自己受到人身伤害,而且有恢复后眼睑闭合不全的“鉴定”在支持。医方如果不能证明患者现在情况是“非己方医疗原因或者欺诈导致”,那么就会陷入被动甚至败诉。
 

2、根据诉讼性质,找最好的律师:最贵的就是最节约的

不少医生在请律师的时候,会根据收费的多少来确定,这种鸡贼的做法要不得,最贵的律师就是最节约的,这个道理不是所有人都明白。
 

律师的选择很有学问,要做相应的背景调查,看他是擅长何种诉讼,以及口碑如何,就如同患者找医生的程序一样。有可能是熟人介绍的,这些程序也不能减免,而且该给的钱一个也不能少,不要相信这个世界上的律师有白帮忙的,你又不是需要法律援助的弱势群体。
 

如果在诉讼的过程中发现律师水平不够,要果断更换,不能不好意思;当然,也切忌患得患失,朝令夕改,弄得律师无所适从。
 

3、和律师详细讨论案情,找到诉讼的关键点,并持续性关注

不要以为找好了律师就万事大吉,要和律师一道详细讨论案情,并持续关注事态的发展,甩手掌柜的下场一般都不会太理想。
 

可以跟律师对比对方的证据链条和我方的证据链条,找出双方优势和劣势。不要仅仅站在医疗专业视角考虑问题。医生不是法官,律师也有盲区,该自己参与的不要得过且过。
 

4、始终敞开和谈的大门

和对方律师接触的时候,表示善意,始终敞开和谈的大门。弄清对方的意图也很重要,无论案件朝着哪一方有利的方向发展,都不要把谈判的大门关上。
 

5、谨慎对待鉴定

鉴定很重要,鉴定机关的选择也很重要,鉴定结论是法官断案的重要依据。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是两种不同的鉴定机构,它们得出的结论可能是不同的,对于医美纠纷的处理经验也各自不同,所以要慎重对待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当然,对方选择鉴定机关,一定是朝着对自己有利的方向,那么,你律师的经验就至关重要,无论是鉴定程序上还是参与鉴定的人选上,都不能不管不问。
 

打官司必须要知道的事情

摆正心态是应对诉讼的第一件事,许多人不愿意正视即将开始的官司,就像鸵鸟一样,以为将头埋进沙中就可以暂时回避。有些事是必须要知道的,免得结果对自己不利的时候,意气用事。
 

1、重视程序的可操作性

打官司首先要打程序,什么叫法律程序?就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规定的那些程序,比如管辖权,也就是诉讼地,如果发现诉讼地点有问题,就先打管辖权,将诉讼地转移到对自己有利的地方,这就是程序的可操作性。再比如,共同侵权之诉,原告只起诉其中一方当事人,没有起诉所有的侵权人,将所有责任压到一家身上,这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有些医生不懂这些,白白丧失了自己的机会和权利。
 

2、法律事实大于客观事实

法律事实是由证据构建起来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定是一回事,而且法律事实大于客观事实。你不能说事实摆在那里,白的就是白的,不能说成是黑的;但是你要提出证据,如果对方有证据说那个就是黑的,法官就有可能根据对方的证据,将所谓的白的,判成为黑的。
 

3、找到对自己最有利的应诉方式

诉讼案由有很多种,有的方式对自己有利,而有的则对自己大大不利,要与律师详细讨论这一点,找到对自己最为有利的方式。比如,是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寻找什么样的鉴定机关?给自己的治疗定性为治疗型还是消费型?不同类型的治疗行为,就可能适用不同的法律。
 

4、不要全部交给代理人,保持知情和参与

这一点已经说过许多次了,进入诉讼程序之后,一定要亲自参与,全部交给代理人是不负责任的表现,当然也不要将诉讼交给自己的至亲,因为要时刻保持头脑清醒,并能够做出理性判断,打官司最忌讳感情用事,做出不理智的选择。
 

参与过程中,要知道面对的是诉讼,适用的是诉讼专业知识和经验,不要企图用医生在手术台和治疗室的经验总括诉讼中遇到的问题,这俩不是一个范畴的内容,要转换这个角色。有些大医生觉得自己行业地位高,自己的论文和专著都是业内标杆,指南和规范都是自己写的,就以为司法诉讼也要围着自己转,掉以轻心,最后也一样吃亏。
 

5、每个环节都要认真对待,不要幻想在下一个程序翻盘

进入诉讼程序之后,每个环节都要认真对待,要坚持到最后,能在一审解决的问题,不要拖到二审
 

医疗诉讼不应该有什么策略性二审。从司法实践的数据统计看,二审翻盘的机会很少。医疗诉讼如果证据固定完成,且没有新的证据出现,二审基本不会有根本改变。有些时候,法律团队会寄希望于二审,但是作为案件当事人还是要坚持在一审解决问题。即便最后被上诉到了二审,那么案件中的主客的地位也变了,一审基本已经认定的情况,二审同样推翻可能性很小。
 

6、正确应对舆论施压

医患纠纷中的医方,只要进入诉讼流程,通常都是不被同情的一方,所以,要深知自己处于舆论的弱势地位。对方很可能利用媒体进行攻击,这个时候就要动用自己的公关协作网络,积极应对,既要让事实客观公正,也不能被舆论吓倒,官司就是官司,不能被媒体的声音影响自己的判断。
 

注意不要将自己的案件聚集化、典型化。舆论对群体案件和典型案件更关心,更热衷于报道,因此面对舆论的时候,要尽量给自己的案件去标签化,不要搞成“XXX中国第一案”或者“XXX中国最大案”等。舆论有时候不但影响大众认知,甚至会影响最终结果。
 

7、了解法官的立场,找到应对之策

中国司法体系属于大陆法系,审判方式是法官职权主义。在消费医疗的医患纠纷中,法官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洞察法官的立场是相当重要的,他同情哪一方,做出的判决就可能不一样。
 

可以查阅法官过往判决书中类似的案例,清楚法官的裁量习惯,明晰法官的说理逻辑;根据庭审进度,给法官提供必要的说明文件和申请,向法庭补充事实和依据。
 

8、打官司不是目的,解决问题才是目的

只要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应该根据形势的判断,随时做出调整,要综合评估哪一种结果对自己是最有利的,所谓“两害相权取其轻”,该坚持的要坚持,该妥协的时候要让步,始终保持清醒冷静的头脑。